在股价和市值稳步上升的时候,新浪微博又习惯性地引发了众怒。这次,它站在了用户/创作者的对立面。
近日,新浪微博上一批优质内容生产者(多是大V、摄影师等用户)收到了弹窗提醒,要求签署一份最新的用户协议。
在最新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规定,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将不可撤销地授权微博平台作为微博内容的独家发布平台,用户所发表的微博内容仅在微博平台上予以独家展示。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
说得直白一点,这个协议的意思就是:
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原创内容,都归新浪微博所有。
多数用户对上述典型的霸王条款提出了质疑。
在钛媒体进一步讨论之前,不妨让我们先看看国外的几个 UGC 平台在著作权权益方面是如何处置的。
Pixiv 的使用条款在内容版权方面有下述规定:
使用本服務所投稿之圖像等資訊之著作權,以及其他一切權利,皆歸屬於創作該圖像之用戶所有。
公司針對用戶所投稿之圖像等資訊,在為了更順暢地提供本服務,或是構築、改善、保養本公司系統之前提下,保有在所需範圍內使用、或是改變其內容之權力。
本公司在基於前項所定之範圍內使用圖像等資訊時,保有省略部份內容以及省略表示姓名之權力。
而 DeviantArt 在其用户协议中指出:
DeviantArt is,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the owner of all copyright and data rights in the Service and its contents. Individuals who have posted works to DeviantArt are either the copyright owners of the component parts of that work or are posting the work under license from a copyright owner or his or her agent or otherwise as permitted by law.
再来看看 YouTube 的使用协议在内容版权方面的规定:
For clarity, you retain all of your ownership rights in your Content. However, by submitting Content to YouTube, you hereby grant YouTube a worldwide, non-exclusive, royalty-free, sublicenseable and transferable license to use, reproduce, distribute, prepare derivative works of, display, and perform the Content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ervice and YouTube’s (and its successors’ and affiliates’) business.
简而言之,上述三家内容服务商的用户协议中不仅制定了平台和用户使用内容的规则,同时也明确强调了用户/创作者对这些内容的权利。但是,当我们再回看中国互联网时,情况便变得黑色幽默起来。
国内最大的二次元网站哔哩哔哩在其用户协议中称:
您在哔哩哔哩上传或发布的作品,您保证对其享有合法的著作权或相应授权,哔哩哔哩有权展示、散布及推广前述内容。
而 AcFun 的用户使用协议中的说法则是这样的:
对于用户通过AcFun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个人家园)上传到AcFun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AcFun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对比之下,显然,中国的 UGC/PGC 平台在用户协议上字斟句酌,以“清风不识字”的精神和精力为用户/创作者设计重重的限制,然而,在“用户权益”方面却有意无意地忽略和模糊化。
于是,为这些平台贡献内容的用户/创作者往往成了承担内容和版权的责任风险的一方,而他们对自主产生内容的合法、应有权利却根本没有得到任何体现和保护。
而在最新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它规定:
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微博内容即指用户在微博上已发布的信息,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
也就是说,微博上发布的内容被新浪微博官方认定是属于平台本身的,这种大无畏的风范颇有“此路是我开”的草莽气质。
那么,如果用户“违反”了这份协议的话会有什么效果呢?
微博当然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微博平台发现、或收到第三方举报或投诉获知,用户存在或涉嫌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特别提示)、或第四条(使用规则)的,微博平台或其授权主体有权依据其合理判断不经通知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轻或消除用户行为造成的影响,并将尽可能在处理之后对用户进行通知。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错过推广时机、丧失营销收入等)由用户自行独立承担。
用户/创作者和新浪微博之间就像一段恋爱关系。
无辜纯良的用户遇到一个可以发布他们 UGC 的平台,自以为遇到良人,微博官方也循循善诱,终于,双方建立起唯一的联系。然而等到内容发布到这个平台上,被这个平台上了之后,用户便被微博“弃如敝履”。
按现有协议,如果再出现在其他平台上,便是对微博“不忠”,而违反这份协议,便是“不信”。这时,新浪微博就要撕下温柔的面具,化身一个监控、软禁和凌虐无辜用户的暴徒。
“一切必要措施”,便是它的终极手段,何谓“一切必要措施”?新浪微博答曰:
更改、删除或屏蔽相关内容;
警告违规帐号、帐号禁言;
冻结用户账户资金,用于弥补用户给微博平台及其关联公司、他人造成的损失;
变更、限制或禁止违规帐号部分或全部功能;
暂停、限制或终止用户使用微博服务的权利、注销用户帐号等;
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国家机关报告;
其他微博平台认为合理的措施。
用户/创作者已然陷入新浪微博编织的一个密不透风完全自闭而又自洽的“漩涡”之中,当欧洲和美国的互联网用户们还在为死后的数据权利和 Google、Facebook 颉颃的时候,中国的新浪微博却开了先河,推出了近乎于“霸凌”的用户协议。
一旦成为新浪微博用户,只要在其上发布内容,则用户/创作者便仿佛成了新浪微博永远的奴隶,如果微博认为用户做得不够或不够好,便可以轻而易举地让用户在这个平台上销声匿迹——当然,比起将用户的真名实姓报告给“有关监管部门或国家机关”,上述惩罚不过都是过家家。
一入新浪微博门,生是新浪微博人,死是新浪微博鬼。
看到以如此蛮横方式褫夺用户/创作者内容权利的行为,我们差点以为我们还处在一个无法可依的国度和时代。
幸好还不是这样的。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及二十五条的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新浪微博官方在没有和用户/创作者签署书面授权协议的情况下便强行将后者的著作权收纳到自己手中。
虽然,中国的互联网用户们早已经默认和习惯了以往各种对用户利益的强取豪夺,但是,如此明目张胆和放肆地来侵占用户知识产权的方式不仅突破了一家互联网公司行事和用户容忍的底线,更是连著作权法规都无视。
事实上,真正让我们忧虑的地方或许不在于这一纸奇葩的用户协议,更在于:
在互联网时代,这样的霸王条款不仅出现,而且在拥有数以亿计用户的大公司大平台上光明正大地应用起来——从产品、商业和技术逻辑而言,这实际上意味着这个平台上的绝大多数用户认可或不反对这样的规定。
时至今日,某些新浪微博的功能和产品体验依然为众人所诟病,然而诟病无法干涉到微博本身的产品设计,我们只能认为是绝大多数用户对此不在乎。
同理,这一次微博堂而皇之地推出这样明显不符合常规和法律、压榨用户权益的用户协议,我们同样也只能认为,是大数据的支持让新浪微博有持无恐。
盲众的沉默,这恰恰是中国互联网环境的悲哀。
或许,我们为之不平抗议杯葛、认为不公不义的事情对新浪微博的大多数用户看来没有多少意义,他们更加关心的是娱乐明星的八卦和日常,以及围绕时事的爱国主义情怀叙事。
他们是永远沉默的大多数,他们是 UGC/PGC 默默的旁观者,当一个决定没有切身侵犯到他们利益的时候,他们的心情便永远像金圣叹“看野烧”那样不亦快哉。
不过,不要忘了,苏格拉底当年也是被大多数决议以不敬神的罪名判处死刑的。当技术和商业以大众的名义来发展应用,当新的技术和民主的偶像崇拜冉冉崛起成为新的神话的时候,每个人都习惯于互联网上大众群体里的模糊一员,都只是技术民主化幌子下的数据画像而已,到了那时,个体和个人就逐渐被抹杀掉了。
面对此情此景,我们不禁想象过,如果《少数派报告》(Minority Report)、《星河战队》(Starship Troopers)、《华氏451》(Fahrenheit 451)在这样的微博平台上发布的话,那该是一出多么讽刺和沉痛的场面。
(本文首发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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