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飞 (Eden)

专注品牌营销与心理学研究,期待与大家交流心得、分享实战经验,愿每位来访者都有所收获!

常盛法宝:遇到霸王条款,我们该怎么办?

本公司保留活动最终解释权。

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财物,若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本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

小心地滑,摔倒责任自负…

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上面这样的温馨提示, 很多人都知道这叫《免责声明》。在我们出门旅游或者消费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商家往往把这些拿出来当挡箭牌,一些朋友可能会自认倒霉,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如果碰到类似的免责声明,可以直接选择无视,因为他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就是一个《霸王条款》。泰旭律所针对网友关注的法律问题,联合“常盛法宝”专业律师,教您识别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一: 超市寄存包,管存不管赔?

某年某月某日,小白去超市买东西,需要在寄物柜存包,超市表示由于寄物柜是免费的,所以不负保管以及赔偿的责任。

超市保管消费者包裹或物品的行为既是服务行为又是经营行为。寄物柜证明超市与消费者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超市作为保管人是无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有重大过失,保管人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超市这条规定显然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目的是企图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霸王条款二: 买完东西设卡,检查物品盖章?

小白在超市买完东西,超市在出口设立第二道关卡,检查小白所购物品或者在购物小票上加盖购物章。

消费者到商场购物是一个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消费者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消费者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因此,商场设立“第二道关卡”,查验购物小票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霸王条款三: 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小白参加了超市的“儿童节促销活动”,活动海报最后一条称:“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这条是典型的“霸王条款”,甚至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其目的就是商家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而且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商家的解释。

由此可见,合同解释权应当在消费者与商家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拥有,其最终解释权,则在于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并非开展促销活动的商家。商家单方告示拥有最终解释权,其企图是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但商家这一声明侵害了消费者的索赔权和救济权,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霸王条款四: 保修卡从出厂日期算起?

小白在超市买了一辆电动车,商家在保修卡上注明保修期“从出厂日期”算起。

该条款违反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算起”的规定。

按照该厂家的规定,主要部件的保修期从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如果自商品出厂到消费者购买期间的时间长于厂家承诺的“三包”期限,则消费者购买到的就是不具备“三包”服务的商品,该条款剥夺了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的权利,免除了自身应承担的“三包”义务。

霸王条款五: 售出商品,概不退还?

小白在商场看到了很多类似“售出商品,概不退还”“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本洗衣店损坏、丢失衣物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洗衣费的10倍”“寄存物品丢失最高赔偿200元”等告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以上四则店堂告示免除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显失公正,都属于无效条款。经营者的店堂告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其内容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或者减轻、免除了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律无效。

霸王条款六: 促销商品,不负责三包。?

无效格式条款六:小白吃完饭,看到手机店在搞促销,寻思着自己换个像素高的手机能方便给女友拍照,于是前往手机店买了一部新手机,看到店内有这样的提示语:“促销手机,不负责三包。”

此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虽然是促销手机,但也应负责“三包”。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手机“三包”的相关规定。

专业律师提醒大家:一旦发生纠纷,庭审中会要求商家承担“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消费者必要时进行录音或拍照,为后续维权保存证据。同时,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解决。

如生活中您遇到什么不合理的条款或其他法律问题,请留或文章下面留言。

编辑作者:常盛法宝.

作者介绍:通过法律案例普及大众法律知识,让每个人都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以上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错误或侵权请联系作者。

AI wordpress优化 一键换脸在线 丧文化 个人成长 中年危机 互联网 互联网营销师 产品 产品经理 产品营销 人工智能 克服焦虑 出轨 分手 员工管理 品牌战略 品牌营销 夫妻关系 失眠 婚姻 孤独症 尬聊 尬舞 开方式关系 心态 心理健康 心理创伤 心理学 心理学说 情感 情绪管理 抑郁症 焦虑 焦虑症 焦虑障碍 王阳明 社交 离婚 绿帽情结 缓解焦虑 自闭症 营销 营销案例 认知行为疗法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Captcha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