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飞 (E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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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盛法宝:遇到霸王条款,我们该怎么办?

本公司保留活动最终解释权。

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财物,若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本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

小心地滑,摔倒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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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上面这样的温馨提示, 很多人都知道这叫《免责声明》。在我们出门旅游或者消费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商家往往把这些拿出来当挡箭牌,一些朋友可能会自认倒霉,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如果碰到类似的免责声明,可以直接选择无视,因为他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就是一个《霸王条款》。泰旭律所针对网友关注的法律问题,联合“常盛法宝”专业律师,教您识别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一: 超市寄存包,管存不管赔?

某年某月某日,小白去超市买东西,需要在寄物柜存包,超市表示由于寄物柜是免费的,所以不负保管以及赔偿的责任。

超市保管消费者包裹或物品的行为既是服务行为又是经营行为。寄物柜证明超市与消费者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超市作为保管人是无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有重大过失,保管人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超市这条规定显然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目的是企图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霸王条款二: 买完东西设卡,检查物品盖章?

小白在超市买完东西,超市在出口设立第二道关卡,检查小白所购物品或者在购物小票上加盖购物章。

消费者到商场购物是一个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消费者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消费者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因此,商场设立“第二道关卡”,查验购物小票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霸王条款三: 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小白参加了超市的“儿童节促销活动”,活动海报最后一条称:“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这条是典型的“霸王条款”,甚至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其目的就是商家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而且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商家的解释。

由此可见,合同解释权应当在消费者与商家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拥有,其最终解释权,则在于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并非开展促销活动的商家。商家单方告示拥有最终解释权,其企图是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但商家这一声明侵害了消费者的索赔权和救济权,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霸王条款四: 保修卡从出厂日期算起?

小白在超市买了一辆电动车,商家在保修卡上注明保修期“从出厂日期”算起。

该条款违反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算起”的规定。

按照该厂家的规定,主要部件的保修期从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如果自商品出厂到消费者购买期间的时间长于厂家承诺的“三包”期限,则消费者购买到的就是不具备“三包”服务的商品,该条款剥夺了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的权利,免除了自身应承担的“三包”义务。

霸王条款五: 售出商品,概不退还?

小白在商场看到了很多类似“售出商品,概不退还”“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本洗衣店损坏、丢失衣物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洗衣费的10倍”“寄存物品丢失最高赔偿200元”等告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以上四则店堂告示免除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显失公正,都属于无效条款。经营者的店堂告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其内容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或者减轻、免除了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律无效。

霸王条款六: 促销商品,不负责三包。?

无效格式条款六:小白吃完饭,看到手机店在搞促销,寻思着自己换个像素高的手机能方便给女友拍照,于是前往手机店买了一部新手机,看到店内有这样的提示语:“促销手机,不负责三包。”

此条属典型的霸王条款,虽然是促销手机,但也应负责“三包”。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手机“三包”的相关规定。

专业律师提醒大家:一旦发生纠纷,庭审中会要求商家承担“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消费者必要时进行录音或拍照,为后续维权保存证据。同时,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解决。

如生活中您遇到什么不合理的条款或其他法律问题,请留或文章下面留言。

编辑作者:常盛法宝.

作者介绍:通过法律案例普及大众法律知识,让每个人都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以上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错误或侵权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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